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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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www.16qiuxue.com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 科学研究和交流
本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省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应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应当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等,制定具体的单项预案或者技术方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国内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www.16qiuxue.com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 科学研究和交流
本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省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应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应当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等,制定具体的单项预案或者技术方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国内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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