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
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
条款编号:A02H03Z04070320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
第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正式号牌、行驶证,否则本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
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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