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标签:驾照法规,交通法规考试题,交通法规知识,http://www.16qiuxue.com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上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 ·下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附则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全文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全文 1992版资料
-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办理指南
- › 道路交通事故简易事故的和解程序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111号令)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录及第一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章 执法监督
- tag: 暂无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驾照法规,交通法规考试题,交通法规知识,驾照考试 - 法律法规
网友评论>>
栏目分类
法律法规 推荐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
- · 关于车辆购置税的几点说明
-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
- · 让律师告诉您——交通事故后如何依法维权
- · 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业务?
- ·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细则全文
- · 机动车转移登记流程
- ·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则
- ·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二章 注册登记
- ·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三章 过户登记
- ·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 ·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五章 变更登记
- ·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六章 抵押登记
- ·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
- · 车辆保险中不容忽视的四个附加险种
- · 了解一下车辆涉水险
-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调查
-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处罚执行
-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损害赔偿调解
-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章 涉外交通事故
-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章 其他规定
-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章 附则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