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城东中学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试行)
3、以所任班级为一个教学单位,在统考中及格率列县中学的名次计分(10分):
相当于县名次
一
二
三
四
分 值
9
7
4
0
计分办法:及格率比县第一名每高出1%分加0.2分值,10分封顶;比县第二名每高1%分加0.2分值,8分封顶;比县第三名每高1%分加0.1分值,6分封顶。
说明:
1、以同年级学科备课组为单位,以平均分和优秀率为参照,若年级学科平均分和优秀率均位列县第一名则年级备课组成员均享受个人教学成绩考核分的100%;若年级学科平均分和优秀率有一项位列县第一名而另一项位列县第二名则年级备课组成员均享受个人教学成绩考核分的70%;若年级学科平均分和优秀率两项都位列县第二名则年级备课组成员均享受个人教学成绩考核分的50%;若年级学科平均分和优秀率在全县的排名出现其他情况则年级备课组成员都不享受个人教学成绩考核分。
2、各科成绩均按试卷原始总分分计算。每位教师的个人成绩以教学单位计算,对于流生、缺考生等均按零分计算成绩(转出、借出、休学除外)。
3、各学科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体评卷,统一登分,统一质量分析,登分后未经教务处审核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成绩。
4、统考学科分别以上、下学期县统考成绩计分。个人成绩以学校教务处公布的成绩为准,各校成绩以教育局公布的成绩为准。
5、若会考科目未举行县统考,则参照技能科计分办法计分。
6、下学期毕业班教师的成绩以中考成绩为依据进行考评。
(二)技能科(体育、美术、音乐、劳技、计算机)考核按照民意测评计分办法
1、民意测评分(10分)
由教务处在每学期末随机抽取被考核教师该学期所任教年段班级的部分学生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不满意”两类,测评细则由教务处制订。被抽取的学生数不少于该教师任各教班级学生总数的20%。(测评表另制)
“满意率”以80%计6分为起点,每超出(或低于)1%,则增加(或减少)0.2分,若“满意率”低于70%(含)的,则该项不得分。
2、考核组综合考评(30分)
根据技能科教师一学期来的工作情况和在校表现,由考核组所有成员、技能组教研组组长、教务处人员组成技能科综合考评组对技能科的教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25-30分)、良(20-24分)、合格(14-19分)、不合格四个等级。所有考评组成员的平均分为该教师此项的最后得分。
(三)、教学人员的实际课时数没有达到应有课时数的,其最终教学成绩分的计算方法为:个人教学成绩分×实际周课时数÷该学科应有最高周课时数;超课时的教师若有领取超课时补贴的,按满课时计算。
(四)、以年级为单位,凡有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期统考,每个考试科目的平均分、及格率、优秀(优生)率应居全县第一。若达不到要求,每项扣除该年级全体科任教师学期考核分每人5分,不同科目要累计计算。
五、奖励分:
奖励项目认定时间每学年初
奖励分只计入年度考核,不计入学期考核;每项奖励分每学年只计一次,取单项最高分,不累计计算。
1、课题研究、论文、公开课奖励分标准
(1)课题研究在结题当年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以奖励
县级课题:组长2分,组员0.5分 市级课题:组长4分,组员1分
省级课题:组长6分,组员1.5分 国家级课题:组长8分,组员2分
(2)论文的内容仅限于德育、学科教学、课件制作、辅导青年教师、实验室建设五个方面。
市级(含市级CN):2分
省级汇编:3分 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表(含CN刊物):4分
(3)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课(含送教下乡)
县级:1分 市级:2分 省级:4分
2、指导学生竞赛奖励计分标准:
(1)校内竞赛: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年段或教研组每学年可组织一次同年段同学科(技能科除外)或综合科竞赛(校运动会除外),学生获年段前6名的科任教师每人次加0.2分,可累计,0.6分封顶。年段或教研组应及时将竞赛方案、过程、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2)校外竞赛:
A、竞赛及获奖原则上以县教育行政部门单独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组织)或市级以上教研部门发文为准。
B、竞赛以1人次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若设特别奖,则特别奖当作一等奖,一等奖当作二等奖,以此类推。
C、奖励分计分标准:
县一等奖或第一名:0.5分 市二等奖或第二名:0.5分
市一等奖或第一名:1分 省三等奖或第三名:2分
省二等奖或第二名:3分 省一等奖或第一名及以上:4分
省及省以上鼓励奖或优胜奖,按县一等奖计分。
指导学生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 1分。
D、体育、美术、音乐、劳技、计算机教师若有组织学生参加县教育行政部门单独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组织)或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团体竞赛,获综合奖第一名,则奖励指导教师3分,第二名则奖励指导教师1分,市综合奖按照县级翻倍计分,省综合奖按照市翻倍计分。若指导教师为多人的则平均分配奖励分。
3、教师个人荣誉计分标准:
(1)综合奖以学年为单位,每人限1次最高级别计算。(级别以职改文件规定执行)
奖励分计分标准:
校级1分 科局级2分 县处级3分 市厅级4分 省部级及以上5分
(2)教师单项业务竞赛奖励原则上以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以上教研部门发文为准。
奖励分计分标准:
县一等奖或第一名:1分 市二等奖或第二名:1分
市一等奖或第一名:2分 省三等奖或第三名:2分
省二等奖或第二名:3分 省一等奖或第一名及以上:4分
六、在学期量化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的学期考核不得分
1、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
2、利用职务之便或以教师的身份在校园内向学生推销或出售任何物品,未经批准指定学生购买有关资料,经教育不改者。
3、工作不服从安排,经解释说明仍不接受,造成工作延误者,做思想教育工作后仍顽固拒绝者。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者。
5、因工作失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者。
6、考试成绩弄虚作假,故意泄露试题内容或更改、抬高考试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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